办理了十几年的全国各地征拆案件,什么情况都可能遇到有人自己的房子遇到拆迁,别人给签了协议拿走了补偿款,您听说过吗?一般来说合同是双方的事,合同双方以外的人没有权利对合同提出意见。这才叫法律上合同的相对性,也就是在法律上签订合同之外的人不能向法院起诉,合同无效或者撤销。
但是也有例外,尤其是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某某行政机关为了完成任务共有的房子,不经全体共有人同意,直接与共有里面的其中之一签订协议,侵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或者找一个与房屋产权没有关系的人冒充产权人签订协议。遇到这样的问题应当怎么维权?
我们来看一个最高院发布的案例:凤冈县某工贸公司,取得案涉国有土地使用证,修建厂房从事生产。后因经营不善,某工贸公司与周某订立协议书,约定将厂房空地租给周某。之后因厂房涉及征收,贵州省凤冈县政府没有与工贸公司签订补偿协议,而是与周某订立了安置协议,并将相应补偿款支付给周某。
公贸公司认为安置协议中的房屋及构筑物等属其所有。凤冈县政府与周某订立的安置协议并支付补偿款的行为侵犯了其财产权,遂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安置协议。贵州省遵义市中级法院一审认为,凤冈县政府仅依据案涉租赁协议及对周某的调查笔录。即认定案涉房屋及构筑物等属周某所有,并在未通知某工贸公司参与,也未听取其陈述意见的情况下,与周某订立安置协议,可能对某工贸公司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一审法院遂判决撤销了安置协议。
所以遇到行政机关与他人签订的行政协议中,如果侵害了您的利益,您是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协议,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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