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约后的内容处理
赤度公司因与刘某慧合作协议纠纷,于2021年1月向秦皇岛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从微博披露的文件看是刘某慧申请仲裁,公司提出反请求)。2021年7月,仲裁委作出第026号裁决书,裁决:
解除双方于2018年12月11日签订的《抖音短视频独家合作协议》;刘某慧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赤度公司248821.3元;刘某慧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删除抖音合作账号、快手账号、Bilibili账号协议期内归属于赤度公司的全部视频,被删除的视频刘某慧此后不得在任何平台及账号再次使用”。仲裁裁决作出后,刘某慧认为第三项删除视频相关的裁决属于超裁,向秦皇岛中院申请撤销该项裁决。秦皇岛中院认为赤度公司仲裁请求的事项均属双方在合作协议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属于仲裁条款约定的仲裁事项,在2021年9月30日作出裁定,驳回刘某慧的申请。
益阳中院执行第026号仲裁裁决书期间,被执行人刘某慧向该院提出不予执行第三项裁决,益阳中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最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之规定驳回其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21年12月14日,益阳中院通知赤度公司、刘某慧第026号裁决书执行完毕:“……合作协议纠纷一案,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刘某慧按照本案执行通知书的内容已履行完毕。……”
可以关注一下刘某慧反对第三项裁决的理由:
刘某认为其与赤度公司的《合作协议》里并没有任何删除抖音短视频方面的约定,因此赤度公司相关仲裁请求没有合同依据。
由于仲裁协议不公开,不是很清楚仲裁委裁决时对抖音、快手、B站视频内容归属及要求刘某慧删除视频的依据是什么;秦皇岛中院审查时也只是对仲裁委是否超裁进行判断,并没有涉及视频内容著作权归属等问题的实质性审查,只能推测原合作协议中对内容著作权等归属问题有所约定,仲裁机构裁决时考虑了该等约定。
一般来说,博主和MCN机构签约时都会对账号归属、账号内容归属进行约定,但因MCN机构相对个人而言往往处于强势地位,会通过格式条款要求账号、内容均归属于公司,出现解约纠纷时,个人一方几乎都提出“格式条款无效,账号/内容归于个人”这类主张。
之前看过看过不少游戏主播解约纠纷,法院审查方法和裁判依据不会因为博主专注于游戏还是美食、旅游、美妆等有差异。今天看一个本月初刚刚二审结案的案例。
账号归属争议
2017年12月18日,创客公司(甲方)和张某(乙方)签订《IP孵化合作协议》,对账号归属约定如下:
“网络账号”权属和出品方自始至终为甲方;协议对“网络账号”的定义是:“在微博体系网络账号(包括但不限于抖音、微博、新浪、秒拍、一直播)等,微信平台公众号或者在其他具有网络平台上注册的所有账号,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网络账号发展领域主要包括【美妆、美食、旅行、搞笑、娱乐、采访、时尚、影视】类”。
乙方可以保有个人不具有盈利性质的账号,但要承诺在合作期内以及合作期满后,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发表与“网络账号”有关的任何内容,不得利用“网络账号”推广其个人账号;乙方不得注册任何与“网络账号”相同或相似的商务账号(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乙方的义务”条款还特别约定“本协议签署后合作期限内,未经过甲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注册新的任何网络账号(无论是否是商业账号还是个人账号)”。双方在签约时披露各自持有的商业性账号,且乙方承诺,如果存在未披露的商业性账号,乙方同意在收到甲方书面要求之日起3日内,配合甲方将该等账号转让到甲方名下。合作出现争议后,创客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张某继续履行《合作协议》,并要求张某将《账号列表》中的账号注册的手机号、密码变更为创客公司指定的手机号、密码(序号12、32除外)。
张某表示反对,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
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合作协议》;请求法院确认账号列表中序号1、3、7、11、14、17、18、20、21、25-31、33-35的账号使用权归张某所有。简单说:
创客公司认为诉争账号应全部归其所有,即使该等账号并非以张某名义注册;张某提出列表中的序号2、4、5、6、8、9、10、13、15、16、19、22、23、24并非张某注册,不存在讨论归创客公司还是张某的必要;其他账号均为张某注册,应归张某所有。张某提出的理由主要是《合作协议》中有关账号归属、内容著作权等约定属于无效格式条款,一审法院认为该等条款不属于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行业并不禁止格式条款。本案中,张某将其账号所有权、使用权、内容著作权转让创客公司,作为合同的主要标的行为,系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张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显然不属于格式条款。不过一审法院也没有因此就支持创客公司的第二项诉讼请求(要求把账号注册的手机号和密码均变更为公司指定手机号和密码)。法院认为:
庭审中,创客公司认可账号由张某注册,即张某时账号的初始注册人、初始使用权人。双方虽然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张某让渡相关权利给创客公司,但现在合同解除,创客公司理应向张某返还相关权利。(在处理第二项诉讼请求前,法院对第一项诉讼请求进行处理,判定协议解除。)对于张某的第二项反诉请求,一审法院基于上述认定指出“现合同解除,账号应由账号初始注册人即张某使用”,但因账号密码始终由张某控制,创客公司无需在履行返还行为,应认定相关账号由张某继续使用。
二审法院支持原判认定,原因在于:
认可创客公司基于其投入对账号享有一定的财产利益,但结合双方关于创作过程的陈述可知,相关账号的内容创作亦高度依赖于主播,账号所产生的经济价值与主播本人的创作、形象和用户喜爱密不可分,故创客公司并非独立享有账号的财产利益。综合案涉账号的注册、运营及创作情况,并参照《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在双方协议对于账号权属并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考虑到案涉网络账号已与主播个人身份信息相绑定,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相关网络账号的使用权宜归属主播个人。《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规定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不得不以真实身份信息注册,或者注册与自身真实身份信息不相符的公众账号名称,并且规定了账号的转让需经平台审核并进行主体变更公示。
内容著作权归属
此外,张某反诉时还请求法院确认张某在诉争账号上创作并发表的全部视频及文字作品的著作权归张某所有。
虽然《合作协议》有关内容著作权的约定概括成一句话就是“全归甲方”,但张某主张诉争账号的内容均由其自行创作、发布,并向一审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创客公司认可证据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提出合作初期确实由张某独立拍摄、剪辑,但自2019年7月1日起,创客公司为张某聘请了剪辑师,且选题、策划、脚本,亦均由创客公司予以协助。
《合作协议》相关约定如下:
著作权:甲方和/或乙方在网络账号上发表的任何内容(无论是否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前发表、签署之日发表或签署之日后合作期限内发表的,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视频、直播等),其权属(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为甲方100%所有。
甲方拥有本协议项下合作成果的全部无形资产及衍生权利。无形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邻接权、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合作成果名称及人物形象等相关权利、商业运作及宣传推广过程中衍生出来的其他具有财产性质的知识产权、商标申请权等。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甲方亦拥有本协议项下合作成果的全部有形资产。有形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合作成果所产出的广告收益、版权买断、版权合作、衍生产品等。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属合同纠纷,并非确权之诉,且本案涉及多平台多账号的多项视听作品,不宜在本案中对著作权进行确认,各方可另行主张。张某上诉时提出以下主张但未获二审法院支持:
本案是基于合同的约定产生的著作权纠纷,理应属于本案的管辖范围之内。一审法院直接认定转让有效并且著作权确权纠纷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相互矛盾,如果认定格式条款有效,则著作权本身就是格式条款约定的内容之一,显然是本案的审理范围之内;本案著作权应全部归属著作权的作者即张某所有,双方关于著作权的约定属于格式条款不具有效力,一审判决对于著作权的认定错误。一审法院最终判决确认双方《合作协议》于判决生效之日解除;张某赔偿创客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律师费8万元、公证费8132元;创客公司赔偿张某10万元(创客公司向平台申请限制使用、冻结张某账号导致其遭受经济损失);确认账号列表中的1、3、7、11、14、17、18、20、21、25-31、33-35归张某使用。
二审法院虽然因二审期间出现新的事实导致一审法院对部分事实认定有误,纠正原判,但在账号使用权归属、内容著作权确权、行为性质与判赔额等问题上支持原判认定。
需要注意的是,账号使用权到底是判给MCN机构还是判给主播,需要回归个案,结合个案中具体的账号注册、运营、创作情况等进行审查与判定,并不必然因其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而被必然判归给主播。内容归属与解约后处理问题也一样,需要回归个案进行审查判断
参考:
2021年12月8日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湘09执异45号
2021年12月14日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1)湘09执176号
2023年5月4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京03民终8800号
以上就是抖音mcn怎么撤销的全部内容,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