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起,余某借用朋友董某的身份信息及银行卡注册微信(昵称“努力挣钱”),用于联系买家及收付款。随后,余某在“闲鱼”、“百度贴吧”、“抖音”等网络平台上发布出售打折加油卡充值的广告。为了取得买方的信任,竟然把董某的身份证照片公布于众,同时,还通过视频聊天等方式,进一步获取受害人的信任。
在得到受害人信任后,余某要求将原线上操作变为线下操作。让受害人将购买加油卡的钱款转到朋友董某或者王某的名下,用于本人消费或者参与网络赌博。短短一个月,先后就有5名受害人被骗了89200元。
2022年2月27日,受害人马某在闲鱼网看到余某发布的出售打折充值加油卡的广告后,向余波购买9.4折的加油卡3张。3月10日、13日马某又向余某提供的董某、王某卡中分三次转账22950元。被告人余某多次谎称加油卡已发出,但马某未收到卡。3月17日,余某又承诺退钱。此后就再也不接马某电话,也不回复消息。无奈之下,马某于3月25日报警处理。
2022年3月15日13时许,受害人冯某在微信朋友圈看到余波发布的打折充值“加油卡”信息后,向余波购买加油卡。至3月16日,冯某向余某提供的董某银行卡中分2次转账21050元。3月17日,冯某发现被骗后报警。
2022年3月11日,受害人郭某在闲鱼网看见余某发布的油卡充值优惠的信息后,向余某购买加油卡。3月12日郭某向余某提供的董某卡中转账7000元。至2022年7月8日,郭某仍未收到加油卡。
2022年3月4日,受害人富某某在手机上看到余波发布的卖油的“抖音”视频,向余某购买9.4折加油卡6张。当日,富某某向余某提供的董某的银行卡中转账28200元。后富某某未收到加油卡,余某答应退款但未履行。3月17日之后,富某某发现联系不上余某后报警。
2022年3月11日,受害人杨某通过互联网认识自称从事代理油卡充值业务的余某后,向余某购买9.3折加油卡。3月12日杨某向余某提供的董某转账10000元,后余某向杨某指定油卡充值2678元(实际售价2490.54元),其余7509.46元未充值。杨某联系不到余某后提起民事诉讼,余某未到庭,也未归还余款。
2022年11月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余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同时,退赔的86709.46元,返还被害人马某22950元、冯某21050元、郭某7000元、富某某28200元、杨某7509.46元;另外,没收作案工具华为P40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警方提醒消费者,应到正规的办卡网点或网上营业厅购买加油卡或充值。不要贪图便宜购买价格远低于面值的充值卡,尤其是在网络平台出售的打折油卡,更不要随意进行线上转账。如果发现被骗一定要第一时间报警,涉案金额超过3000元,就够立案标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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