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有双方恶意串通型、单方伪造型,不论哪种表现形式的虚假诉讼,都是借助司法权威、利用司法程序实现个人非法目的。不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也为社会诚信所不容,而且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应予制裁和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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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份左右,王某、程某通过微信发布“空放”贷款信息,向社会不特定人发放无抵押贷款。先后与田某、丁某、孙某、孟某等人分别签订抖音账号出卖合同,并根据借款数额约定抖音账号转让价格、交付日期、违约金等内容。后因田某、丁某、孙某、孟某等人未能如约偿还借款,二人向法院以他们未按期交付抖音账号构成违约为由。提起多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诉讼案,要求田某、丁某、孙某、孟某等人支付合同本金以及高达五倍的违约金,并承担律师费用。法院受案后,田某、丁某、孙某、孟某四人通过诉前调解、和解撤诉、调解等方式履行或者分期履行借款义务。
检察院审理后发现该系列案件存在虚假诉讼嫌疑,先后调阅了法院和公安机关的民事审判卷宗、侦查卷宗。初步查明,王某、程某为使他们的高利放贷行为“合法化”,便于通过诉讼追索借款,二人曾商议以让借款人签订虚假《抖音账号买卖合同》的形式,将借款约定为抖音账号定金、将利息约定为违约金,再向不特定人发放借款。为证实合同的“真实性”,借贷双方在签订合同、交付款项时,王某、程某会同步录像、拍照。同时预留借款人、担保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手机号码以及他们父母或者其他家属的联系方式。且在借款交付时,王某、程某在月利率二分的基础上,预先扣除一个月的利息,致使实际交付借款远低于约定的借款。
检察院查实后认为王某、程某的诉讼行为系虚假诉讼,妨害了司法秩序,破坏了司法权威,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遂依法予以监督,法院再审后均判决驳回了王某、程某的诉讼请求。王某、程某也因该行为构成诈骗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虚假诉讼有双方串通型、单方伪造型、部分篡改型等情形,隐蔽性强,手段多样,导致实践中线索发现难、调查取证难、成案难。该案中,有借款人签署的抖音账号买卖合同、交付款项的录音录像,证据链比较完善,借款人有口难辩,抖音账号作为一种信息网络虚拟产品,法院也很难辨识其真伪。检察院通过刑事侦查为主、民事调查核实同步推进的民刑相结合的方式,初步还原了事实真相。经进一步核对借款本金、核算利息、核实偿还金额,更确定了王某、程某的违法犯罪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九条 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第二百一十五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终结审查:
(一)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或者已经纠正违法行为的;
(二)申请人撤回监督申请或者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申请监督的自然人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申请,且没有发现其他应当监督的违法情形的;
(四)申请监督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申请,且没有发现其他应当监督的违法情形的;
(五)发现已经受理的案件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六)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发现的案件,经审查不需要采取监督措施的;
(七)其他应当终结审查的情形。
终结审查的,应当制作《终结审查决定书》,需要通知当事人的,发送当事人。
供稿:朱兴娟
编辑:高 阳
审核:范 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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