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当事人:原告:厦门花果传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安徽省渠道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基本事实:花果公司系一家专门从事视频拍摄、剪辑和制作,并通过抖音、快手等平台发布各类视频的科技公司。2019年2月15日,花果公司工作人员在位于厦门市思明区××商业广场西区××号的小田豆浆店(厦门总店)拍摄美食探店视频,现场拍摄的视频素材达4.59G。经花果公司后期加工、剪辑,形成avi格式的无损视频文件,视频大小2.37G,视频命名为《寻吃-小田豆浆》。加工剪辑完成后,花果公司于2019年2月18日分别在抖音和快手平台以花果公司股东之一钟建榕注册的账号“寻吃厦门”首次进行发布,作品发布后,深受广大抖音和快手用户喜爱并获得大量点赞、评论。渠道公司是中小企业互联网营销服务商,专门从事企业招商和精准营销。其未经花果公司许可,在“抖音短视频”手机APP上发布的《深夜豆浆-渠道网络》(以下简称《深夜豆浆》)小视频直接复制、抄袭花果公司《寻吃豆浆》视频作品片段达19秒,用于为“深夜豆浆”品牌招商加盟进行商业广告宣传且未署名,该广告受众广泛、传播迅速,直接获取了巨大商业利益。
本院认为:花果公司在本案中提供了涉案作品在抖音及快手平台账户发布的情况,以及发布该视频的抖音、快手账户登记者的《声明》及身份信息。并登录上述抖音和快手账号进行当庭核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花果公司提供的证据已形成证明著作权权属的初步证据,在渠道公司未能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花果公司为《寻吃豆浆》的著作权人,其权利依法应受保护。在未经花果公司许可、未支付报酬的情况下,渠道公司在抖音平台发布的《深夜豆浆》视频中使用了渠道公司《寻吃豆浆》中的部分内容,其行为侵犯了花果公司依法享有的著作权,故渠道公司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判决结果:一、被告安徽省渠道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抖音平台上使用涉及原告厦门花果传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寻吃-小田豆浆》视频内容的作品;
二、被告安徽省渠道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厦门花果传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40000元。
(本文摘自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9)闽0203民初12552号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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